东莞产后丈夫出轨,东莞产后丈夫出轨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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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凤城一女子在哺乳期内因情绪不稳定与丈夫发生矛盾,闺蜜开导两人时和她的丈夫发生不正当关系,并获得了2.8万转账。

女子随后与丈夫离婚,并将闺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.8万,那这2.8万能要回来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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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摘要

李女士是辽宁某家公司的职员,因为长相甜美能力出众受到公司管理层陈某的注意。

2014年的某天,陈某郑重向她求婚,她欣然同意。新婚后二人甜甜蜜蜜,不久之后就有了爱情的结晶。

但由于哺乳期内生理发生变化,李女士的情绪变得不稳定,为了能够缓解内心的情绪,于是她便经常邀请好闺蜜王某来家做客。

王某也善解人意,不仅对李女士进行引导,而且也经常开导她的丈夫陈某。就这样一来二去的,陈某与王某便有了猫腻。期间陈某还转给王某2.8万元用于她理疗店的运转资金。

但纸终究包不住火,李女士在一次偶然翻看家庭监控摄像头的过程中,发现好闺蜜王某竟然在自己家里与丈夫举止亲密,二人搂搂抱抱便进入了卧室。

看到这个画面,李女士开始喘着粗气,然后就倒在地上,呜呜地哭了起来。

刚开始她还以为是自己的错觉,后来在确定就是二人的情况下,李女士由伤心转向了愤怒,发誓要让这两人付出代价。

李女士怒不可遏,直接找到陈某要求与其离婚,陈某苦苦哀求,但是此时的李女士已经是下定决心离婚了。陈某无可奈何只能同意。

在拟定离婚协议的时候,李女士竟然发现陈某竟然之前还向王某转过一笔2.8万元的汇款。

这让她更加气愤,这2.8万的汇款中有自己的工资以及收入,凭什么自己被绿了还要给那个小三那么多钱。

李女士气冲冲地向王某索要2.8万元,谁知王某理直气壮地说这是陈某的赠与,而且陈某经常在自己的理疗店接受服务,应当支付服务费。最终,李女士索要未果。

于是,李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,要求她返还2.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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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
在此案中,李女士认为2.8万元是她与陈某婚姻中的共同财产,如果未经她的同意,陈某擅自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转给他人,属于无权处分,收款人应当返还。

在此情况下,王某由于接受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将2.8万元进行返还。

如果是陈某在离婚后,将自己的2.8万元赠予给王某,此时由于该财产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,所以陈某便没有理由要求王某返还了。

王某向法庭辩解到,2.8万元作为陈某的赠与,不应该返还。

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在本案中,陈某将2.8万元出于一定的目的无偿赠与给了王某,符合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。

但是由于其赠与行为属于在婚姻内向第三者进行的赠与,不符合公序良俗,严重破坏了家庭关系,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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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如果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而该民事行为无效。

本案中,陈某对王某的赠与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一方面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,另一方面也伤害了李女士的感情。

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,判决王某返还之前陈某转的2.8万元。

虽然李女士要回了2.8万元,但是她与陈某的感情却破裂了。并且在这段婚姻中受到的伤害远不止2.8万元能够弥补,即便是王某向李女士道歉也难以挽回。

小结

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应当保持住自己的底线,在婚姻关系中对伴侣忠诚,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越过越好。

法律已经从多方面对婚外情的无过错方进行了保护,同时在司法实践中,越来越多的出轨者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
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看法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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